法律&金融思维逻辑碰撞 —暨《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新书首发式纪实

2020-08-17 11:43:10来源:财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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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5号下午,主题为法律&金融思维逻辑的碰撞暨《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新书首发式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正式拉开帷幕。首发式全程在网络平台同步进行直播,同时在线观看的人数超过7000人。

作者签名赠书

刘桂明总编辑

首先《金融犯罪辩护逻辑》两位作者-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钱列阳律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教授签名赠书,将赠送给二十位踊跃参与讨论的线下观众。简短的签名赠书活动结束,“法律与金融思维逻辑的碰撞”跨界对话开始了。由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周刊主持,十三届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作为特邀嘉宾,与《金融犯罪辩护逻辑》两位作者-和共同开启第一阶段的对话。率先发言,他指出本次活动不仅是新书的发布会,也是一场法律和金融的“约会”、更是法律学者与金融学者的“约会”、法律专家与金融专家的“约会”。面对疑难复杂的金融犯罪问题时,需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相辅相成,也更需要刑辩律师的问诊切脉以及刑法学者授业解惑。钱列阳律师与谢杰教授出版的《金融犯罪辩护逻辑》一书通过跨学科、跨专业、跨时空、跨市场的方式为法律和金融打造了展示的平台,也为金融人和法律人搭建了沟通的桥梁。随后,向大家介绍了《金融犯罪辩护逻辑》这本书的核心,即将金融和刑事法律这两个完全不搭界的行业融合在一起。在金融犯罪的辩护工作中,当我们直观看刑法典中三十八个金融犯罪相关法条时,表面上是常规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罪与非罪的关系,但其背后是一个金融逻辑关系,是一种金融概念的认同、认知,所以在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最需要掌握的核心问题是金融逻辑关系。

法律与金融思维逻辑的碰撞”跨界对话上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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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总编辑主持周光权教授发言

钱列阳律师指出,本书的出版是想要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希望司法机关、学者、以及律师能够深入了解金融犯罪的相关内容,真诚地期盼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侦查机关出版“金融犯罪的侦查逻辑”,检察机关出版“金融犯罪的公诉逻辑”,审判机关出版“金融犯罪的审判逻辑”,从而在逻辑思维层面形成一套完成的金融犯罪案件逻辑思维,超越目前单一的从证据、个罪中了解的金融特点,将金融思维和刑法思维真正的融合在一起。

谢杰教授

接着,介绍了写作本书的初衷。当前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非常关注金融市场的刑事犯罪问题,谢杰教授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非常直观感受到了金融专业领域和传统的刑事司法领域之间跨学科的交流、碰撞。谢杰教授希望通过本书向读者展现出金融犯罪的一个侧面——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谢杰教授与钱列阳律师一道,致力于把自己从金融犯罪辩护实务中总结的经验教训,原汁原味的呈现给大家。这其中不仅包括对重大案件中事实与证据分析逻辑的总结,也包括对金融法律尤其是金融刑法的适用的观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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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发言谢杰教授发言

周光权教授

充分肯定了《金融犯罪辩护逻辑》这本书对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研究进路的探索和贡献,然后从金融犯罪理想的辩护状态及国家关于金融犯罪的制度动向两个层面讲述了自己对于金融犯罪的理解。

周光权教授认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要有大角度、大视野、大格局,准确把握国家金融政策方向,深入理解国家法律规范。在办理案件时要敢于直面挑战,理顺金融犯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厘清金融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好的金融犯罪辩护要“一手理论,一手实务”,在准确把握政策、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方的司法实务立场。

周光权教授进一步指出,金融安全始终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秩序的治理和保护始终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本次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长远发展,促进金融市场行稳致远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一)修改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是分别提高了这两个罪的法定刑;二是在这两个罪中分别增设了第二款,专门针对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类型做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对他们的处罚标准,回应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这两类人起到威慑和一般预防的效果。

(二)顺应了注册制改革所对应的刑事立法的需求,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出修改,进一步强调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对于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三)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类犯罪,通过处罚严厉化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四)总结了扫黑除恶的成果,将暴力催收、变相暴力催收高利贷或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五)收紧了骗取贷款罪的打击范围,对于金融机构完全没有损失的骗取贷款的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适度容忍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企业发展。

周光权教授认为本次修正案是在总结了司法机关在打击金融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目的性、前瞻性的做出了调整,提交了金融风险防范,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刑法答卷”。

刘桂明总编辑

随后请大家谈谈就对于周光权教授所说的金融犯罪辩护的理想状态,以及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五种金融犯罪类型分析。认为,若想达到金融犯罪辩护的理想状态,要求刑辩律师掌握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要理解金融政策背后的动向。这就要求刑辩律师有充分的政治敏感性,能够通过金融政策的变动有预见性地制定辩护策略;第二个方面是清楚金融刑事法律的旁边是什么,就是指刑辩律师不仅要懂得刑事法律,也要学习、了解与金融犯罪与相关民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三个方面是要充分理解、掌握有关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周光权教授所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就是眼前的具体法律规定。这一点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最重要的方面。

明确背后的

刑辩律师在做金融犯罪辩护时,若能、、,将这三点做好,就是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理想状态。其中,眼前最重要的具体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所涉及的五种金融犯罪类型都与钱有关,分别可以理解为放钱、投钱、借钱、收钱和骗钱五种类型。但无论刑法所调整的这几种犯罪类型是做加法还是减法,实际上都是法律为金融行为所设置的一条红线、底线或者说是高压线。对于律师而言,我们必须清楚这条线划在哪里,这样才能在面对当事人时提供高水平的金融刑事法律服务。

钱列阳律师

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对于金融犯罪相关罪名作出的“四加一减”修改,反应出了当今我国对于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导向。因金融安全对外是国家安全,对内是社会稳定,这两者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国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金融领域的综合管理并进行有必要的刑法调控。与此同时,也给我们律师更多的研究与探讨的空间,即需要我们刑法人深入了解金融行为中的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此罪与彼罪行为背后存在的金融思维模式。作为金融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只有通过金融犯罪的个案了解到金融概念,从金融概念了解到其背后的金融关系,从金融关系中掌握其金融逻辑,把金融的概念、关系、逻辑完全吃透、掌握,最终将金融知识翻译成刑法的法言法语呈现到刑事法庭,从而“说服”法官,这也是我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的责任。

钱律师提出,应将办理每一个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当作翻越一座山,学习一门新的课程,而这都需要我们将金融知识消化吸收,最终翻译成刑法语言,这对我们刑法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随后,钱律师以金融领域中常见的“对赌”概念进行展开,并指出“对赌”行为背后的金融逻辑的在刑法人思维中是没有的,所以对于“对赌”行为在刑法中的定性就需要我们“跨界”律师深入了解,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分出合理和非合理,合法和非合法的概念,所以刑法政策对于金融犯罪领域的规制需要更加精细化、专业化,而不是笼而统之地进行打击。

谢杰教授

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解释了自己对金融立法“非常4+1”的理解: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谢杰教授认为金融立法是一项高度跨学科、跨领域的专业活动,对金融立法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理解和解读:实务和理论的跨界联合;市场、行政监管以及刑事司法多领域衔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维度;域外先进经验借鉴的空间维度这四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与理解。

二、从微观层面来看,当前金融刑事立法和证券法的联动协调是非常紧密的。比如:在《证券法》注册制改革的形势下,刑法马上配套的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联动的立法修改。这些全新的变化体现了金融刑法与证券法的配合,保障了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

三、除了以上两个层面,谢杰教授还对目前的金融刑事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立法不仅需要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进行调整,还应从配套证券法的角度对180条内幕交易罪、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进行联动调整。况且2019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司法解释也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扩张性解释,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推出之后刑法是否应对此进回应和联动调整,是十分值得讨论研究的问题。

随后进入答疑环节。在线观众提问踊跃,周光权教授、钱列阳律师和谢杰教授回答了关于如何理解金融犯罪的认定中常常使用“推定”的方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将刑法思维和金融思维结合;作为金融犯罪的刑辩律师,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最重要的是什么?以及来中国是否有可能在涉金融(如证券类)的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问题。

提问阶段的嘉宾发言

刘桂明总编

在上半场总结时指出每位嘉宾都有不同之处:有知识的不同,也有思维的不同,更有方法的不同。本次法律和金融的碰撞,不仅是知识的“约会”,也是思维的“约会”,更是方法的“约会”。本次“约会”对于每个法律人而言都值得借鉴和参考,也应当认真研究法律和金融的异同之处,以期进一步达到思维和方法上的融会贯通。本次首发式因一本新书说起一部新法,更重要的是让我们每个法律人看到了一个新的市场空间。

谢杰教授

首发式上半场结束,嘉宾们也都为观看直播的每一位法律人送出了自己的祝福和寄语。祝每位法律人能在北京美丽的夏天与我们法律和金融知识邂逅一场美好的约会。”“金融犯罪的蓝色海疆,如果我们潜到海底,看到的五彩斑斓会比我们想象的更加美丽。”最后,幽默风趣的送给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提供者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一句八字箴言:诚实守信,发财致富。财富本身没有罪恶,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诚实守信、合规合法的追求财富。

上半场嘉宾合影

下半场对话嘉宾

下半场开始,悦科技董事长、三悦科技董事长、英国伦敦教育集团董事长、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全球战略发展主任、链证数科实验室副主任作为金融人嘉宾参与研讨。指出上半场的“约会”实际上是立法和司法的“约会”、理论和实务的“约会”,相比而言更偏重于法律,而下半场的“约会”则是真正意义上法律人和金融人的“约会”。

赖崎董事长

首先阐述了金融逻辑思维的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金融定义,即什么是金融?在赖总看来,金融就是从存款到投资的过程,这主要包括:(1)募集/吸收资金行为,这阶段主要关注点在于不管采用何种形式,其募集资金行为的合法性;(2)投资,这阶段要求有明确的投资对象、标的、项目;(3)过程。没有损害投资人利益,但投资过程违法,如拿着投资人的钱做了其他的事,亦不可。但现实是金融从业者常常忽略了金融的定义。忘记应该去赚取应该赚取的利润,而不是利用金融的优势获得非法的收益。

第二个维度是金融从业者动机。赖总认为金融犯罪无外乎三种:(1)源头设计。为了获取非法收益,动机不纯,编造产品;(2)未抵御诱惑的犯罪。比如建立资金池是用于明确投资目的,但却运用资金池进行套利或者挪用行为。有可能经济环境好的时候,行为并未损害投资人利益,但如遇经济环境下行,出现兑付问题;(3)无知型犯罪。知道金融的重要性,但缺乏刑法基本常识,没有红线和底线意识。

第三个维度则是金融产品的设计层面。当我们设计产品的过程主要针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右端,吸收股权或债权投资,主要用来讲故事,这是没有边界的,只要能够说服人家可以赚钱,其实他主要涉及的吸收的公众存款、银行投资、其他债权是否合法,是否涉及犯罪。

P2P跟B2B和B2C项目是一致的。P2P本身问题是缺乏监管,无所谓好坏问题。资产负债表左端三个科目:现金,不动产,动产,所有金融产品在现金和不动产无太大设计价值,所以大家的目光集中在动产金融上。实施动产金融的过程就有可能去做金融贸易,有可能去做大应收账款,有可能在票据作假的基础上去实施骗贷行为,所以它注重是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左端的组成部分。而实现数字资产的设计则更为高端,以数字货币为例,它实际上作为一种广义货币可以买卖东西的时候具备了数字资产的能力。第二是企业的贸易,然后大数据,这些大数据用于消费金融的放贷,用于企业画像的形成。对数字资产合理的利用是非法的还是合理的,它的数据的取得是通过爬取过来的还是正常渠道过来的,这是形成了第三个产品设计,形成数字资产。

第四个维度则金融犯罪领域的监管层面,即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边界问题。我们设计很多产品是有意想绕过监管的,让金融创新走在监管之前。但正如刚刚有个律师提问中所说,法律中存在着推定的问题,这就导致金融产品在设计时很难规避掉全部风险。

针对未来可能涉及的金融犯罪重点领域,赖总认为主要会集中在数据和信息领域。比如利用信息不对称,大数据的金融犯罪。其主要关注的是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形成了合法的数据财产。数字资产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合理取得都是值得推敲的。又如金融科技发展是否允许金融科技企业从事未经监管的金融业务,例如什么叫做助贷行为,什么叫科技行为?如果把风险控制跟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放在一起,那就是科技行为,如果是在外,那就是种助贷行为,助贷可能从事类金融业务,那就有可能进入监管范畴,这个可能有持牌的要求。科技企业一旦拿到金融,就会形成灾难,这就是P2P的教训。现在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包括5G、物联网等,其本质是获得数据,并且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并且场景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从而实现金融行为。这些与金融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因此,赖总认为这类行为一定会触及到底层数据、触及到老百姓的隐私以及企业机密的数据。对于合法与否的界限还需法律上出台相关的立法才能得以解决。

最后,赖总表示金融思维的四个纬度是从事金融行业的底层逻辑,并表示希望能和法律人进行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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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崎董事长发言

钱列阳律师

首先感谢赖崎董事长将金融人思维非常直观地呈现给大家,让大家很清晰的理解金融人的思维逻辑。其次,钱律师指出金融犯罪行为在刑法典中被规制成了三十八个刑法罪名,其中一类是利用金融手段进行的八个财产犯罪,另一类是扰乱金融秩序的三十个犯罪。我们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高科技和金融的高度融合产生了巨大的经济诱惑,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千变万化的新型犯罪手段,侦查机关面前非常大的挑战。其次,钱律师提出,针对金融科技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严格把控金融牌照的发放。对于金融犯罪,不管是从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法律人不断探索,不断前进,金融行为的变化远比传统犯罪行为变化大且快,这也就是为什么金融犯罪是一片“”的原因。

钱列阳律师发言

谢杰教授

针对赖总关于金融思维逻辑所提出的四个纬度,指出金融和法律存在着不同思维模式,对于法律实务人士来讲,区分金融规则与法律规定的的意义在于,如果你发现了金融法律事件中争议的焦点,并能把这个争议焦点的界限理清楚,就可以为金融市场人士厘清正当的金融行为与金融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界线。

而后,谢杰教授认为金融与法律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在金融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的情况下,法律却存在其不可避免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法律规定与金融发展的断裂。

第二,即使是同为直接融资市场中的不同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期货衍生品其实质的金融逻辑都是不同的。在对不同的金融产品的刑事法律风险的判断时,必须要注意区分其中不同的逻辑内涵。尤其是在债券及期货、衍生品领域,目前的法律规定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之间的落差十分巨大。作为法律人士,我们应在这个过程中给到金融人士一个明确的指引,帮助其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最后,谢杰教授从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这一角度提出:

金融科技

目前已经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现今的实践探索已经开始转换到另一个概念,也就是数字金融领域。而这些金融科技产品,包括比特币一类的去中心化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实际上对于金融刑法产生了重大冲击。未来,如何在去中心的金融工具中配置不同主体间的刑事责任,并给予金融市场人士相关的指引,也是金融与法律互相融通的重要方向。

谢杰教授发言

刘桂明总编

对于谢杰教授指出的“融通”二字表示十分赞同。他认为,融通就是要求将金融思维和法律思维进行融通。法律人的思维模型中更多是预判,而金融人更多是预计。预判是关于行为的结果,预计是则是这笔钱的流向和收入。这就是法律人和金融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赖崎董事长

对于法律人士的回应也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他认为,金融创新不仅是金融监管的前沿,还应走在金融立法的前面。金融遥遥领先,法律背后追赶,这个就是问题最大的实质所在。现在的形势比以往更复杂,过往的金融犯罪行为基本上是围绕传统的金融行为,现在带来全新的理念。当金融和科技迸发出火花的时候,追查金融犯罪的源头可能最后发现它其实只是一台电脑,而资金所有的一切都已经消息得无影无踪了。真正的金融犯罪只能从以及在金融监管各个方面来做一些相应的措施,包括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否则现在服务器在马来西亚,犯罪事实行为都在中国,最后你追过去什么都没追到,然后是一批受害者。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总体上是为核心企业的物资服务的,我们只要避免它的金融贸易行为,避免风险融资行为,老百姓受灾面是相对可控的。第二,即便出现了像这样的受灾面还是相对比较小的,金融科技主要针对的是普惠金融,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这个里面所建立的样本,它的复制面要远超过我们传统证券市场的复制面。这个样本一下可以覆盖到你上亿的人群。对这些人来说,他们以为拿到一个直接融资的工具,一个直接理财的衍生产品,他辛辛苦苦挣的钱被套走了,危害极大。这个不光是中国的难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金融人如何看待与法律人的跨界合作

下半场结束前,刘总编请各位嘉宾回答了在线观众的问题。包括新证券法法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代表人集体诉讼制度,主要针对是债权领域中普遍存在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问题。对于私募基金利益冲突的防范可否参照使用?关于金融产品以及衍生品设计是否需要持牌特别许可等。赖总在回答时提及已经举办了37届的一年一度盛会“剑桥大学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每年交流的内容对于中国金融犯罪行政监管和刑法法条的修订有着很广泛的意义,特别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另外就金融从业者在设计一款新的金融产品时是否会做一个预判性的刑事风控,还是说更多只对民商事法律风险进行预防问题,以及问题,嘉宾们纷纷谈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金融从业者一定要重视法律;金融界人士也要更好地向法律人传达金融思维。应该呼吁金融机构强化跟法律界人士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不局限在民商界的合作,还需要与刑法界的合作,立法、司法的合作。指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仅站在外面看金融这颗苹果树,因为这样我们只能看到苹果和树叶,我们只有“钻”到苹果树里面去观察,才能看到所有的树杈的分布情况,这树杈的分布就好比金融关系,至此才能理解这样的金融关系的枝杈必然结出这样的金融果,带着这种对金融的理解,还原到刑法当中自然会领悟不同之处。所以刑法人应换一个视角考虑问题,深入到金融行业内部进行反向观察,可能是我们破解金融犯罪难题、完善相关制度很重要的途径。指出:要提醒金融市场人士审慎注意的是,刑法法律不仅仅具有滞后性,同时具有前瞻性,更值得警惕的是它的扩张性。而对刑法扩张性解释的防范,实际上既是刑事合规的必要性的体现,也是建立刑事风险合规的目的。

最后

对本次活动予以总结。由于疫情原因,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将已经举办了三届的紫华金融犯罪论坛转为以线上的《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新书首发式和“跨界对话的形式。但线上互动反而可以让更多人充分交流,也达到了更有广度、更有深度、也更有热度的目的。

这本《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所展示出的不仅是刑辩律师的刑事辩护逻辑,也充分展现了金融人的思维方式。

这本书,将金融与法律完美的结合,雕塑了一个金融人与法律人交流的“黄金屋”。不仅让法律人学到了金融思维,也让金融人领悟了法律逻辑。

这本书,通过法律人与金融人“约会”,展现在每个读者面前的,是金融犯罪辩护最本质的切入点、聚焦点、落脚点和连接点逻辑。在书中每一个案例的辩护结构中定位聚焦点、辩护观点中看到切入点、辩护意见里找到落脚点,最后从辩护结论中厘清金融与法律的连接点。

今天的对话活动,正是通过金融与法律的连接点、交叉点、平衡点,让金融人与法律人通过线上与线下的方式完美结合,呈现出最好的交流形式,沟通出最好的辩护模式,碰撞出最美的思维模式。

活动的最后,刘总编请在场的每位嘉宾都对本次活动表达自己的心声。

赖崎董事长

:享受金融和法律界人士之间的这种高智商的博弈,希望更多的人加入进来!

谢杰教授

:期待法律人和金融人通过市场监管和法律这样一种跨领域的交流然后发现我们金融市场中的竞争、投机和违法违规的界限,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保障我们投资人领域。

钱列阳律师

:“在’跨界‘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中,最强的竞争力不是经验,而是学习新东西的能力。”

刘桂明总编

:跨界将带给我们更新的世界,更高的境界,更大的眼界,让法律人和金融人拥有更广阔的天地!

让我们共同期待来年的紫华金融犯罪论坛!

下半场嘉宾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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