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023-03-16 10:17:45来源:实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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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原告赵某丈夫张某某在A健康保险分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书上,“是否曾经或正患有以下疾病:......恶性肿瘤、尚未证实性质的肿瘤、息肉、包块.....”的健康告知项目中,投保人均勾选“否”。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两年的保费。被保险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以左侧鼻腔NK-T细胞淋巴瘤进入XX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4月26日出院。之后,被保险人张某某又多次进入XXX医院进行淋巴瘤治疗。2019年1月31日,被保险人张某某死亡。

法院认为,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当准确地告知投保的重要事实,当投保人违反该规定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且拒绝赔付。本案当中,投保人张某某在投保时故意未向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

案件警示:

大家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您,投保人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是获得赔付的前提,对于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而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身体残缺,隐瞒不符合投保规定的过往病史等其他不符合投保要求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投保人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准确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证明方式提交材料。

保险人在审查相关投保资料时,应当认真审查,仔细核对,确保投保材料无明显错误,以达到预防法律风险的目的。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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